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4号
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3月18日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一)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
(二)业务经营维度。细分合规性、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
(三)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
(四)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
(五)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内部控制类三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六)其他方面维度。细分合规性、战略风险类、声誉风险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状况。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人身保险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内容、指标和规则。
第三章 风险监测流程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率。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
第八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对风险监测指标进行分析,实现异动预警,并进一步分析异常原因。
(一)指标分析。通过行业数据比较分析和历史数据比较分析,识别各指标的异常变动。
(二)原因分析。根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对异动指标进行专业判断,对确认可能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收集信息,分析指标异常的原因。
(三)异动预警。结合指标分析和原因分析,确定各公司异常变动的指标,进行异动预警,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影响情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级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评估、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一条 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
第十二条 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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