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1.各维度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2.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具体评定标准为:(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3)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一)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3.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
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二)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4.流动性存在不足;
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公司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线上化开展,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强与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人员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管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风险,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总体可控、水平较低,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当持续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应督促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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