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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3)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针对公司的具体经营和风险情况,监管机构还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知悉范围,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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