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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10)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三面图和现有的基本数据;

(二)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三)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四)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五)相应的合格审定的取证计划。

第21.16条 专用条件

(一)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必要时应当在颁发前征求公众意见:

1.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

2.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3.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二)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第21.17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申请型号合格审定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一)除非《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的第25.2条、《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2条、《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2条、《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和《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另有规定,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表明其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符合下述规定:

1.型号合格证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情况除外:

(1)民航局另有特别规定;

(2)选择或者根据本条被要求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

(二)特殊类别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包括安装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适用的要求或者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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