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14)

(一)在受理型号认可证申请之前,局方应当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术性协议。

(二)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以及生产许可说明;

3.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书;

4.本规定第21.21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证明性资料的适用部分;

5.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

6.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运输类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局方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后,确认该民用航空产品满足下述要求,应当颁发型号认可证:

1.第21.17条所确定的有关适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和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7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2.第21.17条所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为使噪音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过第21.17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五)有关适航规章、噪声规定所要求的手册、标牌、目录清单和仪表标记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当至少有中文表述:

1.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2.机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3.旅客可能使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型号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二)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第21.17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总共4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