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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17)

第21.51条 有效期和证件检查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

第21.53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将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其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21.55条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书面权益转让协议的责任

当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型号合格证制造新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时,证件持有人应当向受让人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权益转让协议。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

第21.9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申请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者型号认可证更改。

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一)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和"大改":

1."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2."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二)除本条第(一)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的目的,型号设计更改还可以分为"声学更改"和"非声学更改"。"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自愿的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的目的,型号设计更改还可以分为"排放更改"和"非排放更改"。"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者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者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排放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

第21.95条 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

型号设计小改可以在向局方提供验证资料或者说明性资料之前按照局方接受的方式进行批准。

第21.97条 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型号设计大改批准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向局方提交验证资料和必要的说明资料;

(二)表明该更改及其影响的区域符合相关规章的适用要求,并且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三)提交一份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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