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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

三、将条文中所有“《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统一修改为“《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所有“民用航空规章”统一修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删去第21.17条中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的第23.2条”、第21.24条中的“按第23.49条定义的”;将第21.50条中的“第23.1529条”修改为“第23.2625条”。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五)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七)生产许可证;

(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十)适航证;

(十一)出口适航证;

(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三)特许飞行证;

(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 定义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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