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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

(五)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第21.113条 适用要求

(一)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表明更改后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第21.101条规定的适用要求;对于第21.93条第(二)款规定的噪声更改,应当表明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中的相关噪声要求;对于第21.93条第(三)款规定的排放更改,应当表明符合《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中的相关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要求。

(二)对于对型号设计的每一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符合第21.33条和第21.53条的规定。

第21.114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符合第21.112条和第21.113条的要求并且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后,申请人可以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补充型号合格证的一部分,改装设计批准书数据单是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

2.该民用航空产品原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

3.型号设计更改的描述、使用限制、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制。

(三)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长期有效。

(四)局方确认必要时,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

第21.115条 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一)在受理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之前,局方应当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术性协议。

(二)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国外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3.设计更改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

4.证明符合本规定第21.113条的资料;

5.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

6.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局方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后,确认该设计更改符合下述要求,颁发补充型号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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