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3)

4.在地面检查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5.检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项目,该项检查应当在地面或者飞行操作中有利于检查的状态下进行。

第21.128条 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

(一)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发动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发动机的试验:

1.对每台发动机进行以下内容的验收试车:

(1)包括测定燃油和滑油的耗量,以及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和在额定起飞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适用时)测定功率特性在内的磨合试车;

(2)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至少运转5小时。对于额定起飞功率(或者推力)大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的发动机,5小时运行中应当包括以额定起飞功率(或者推力)运转30分钟。

2.本款第1项所要求的发动机试车可以在适当的安装条件下利用现有型号的功率(或者推力)测量设备进行。

(二)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螺旋桨,应当对每副变距螺旋桨进行功能验收试验,以确定在其整个工作范围内是否正常工作。

第21.130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时,为其民用航空产品申请航空器适航证或者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标签,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其内容包括:

(一)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每架航空器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查;

(三)每台发动机或者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者工作检查。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

第21.131条 适用范围

(一)本章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

(二)在本章中:

1.责任经理,是指生产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2.质量经理,是指生产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质量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第21.133条申请人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如下:

(一)持有下列文件之一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1.持有或者已经申请型号合格证;

2.持有或者已经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3.持有上述证件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4.利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的生产设施生产具有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并持有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总共4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