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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4)

(二)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4项的申请人应当持有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适当协议,确保生产和设计之间能够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以保证对特定设计的制造符合性。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第21.13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第21.135条 机构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相关说明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说明文件中至少应当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第21.137条 质量系统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书面描述一个质量系统,以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均能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该质量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资料控制程序,用于控制设计资料和后续更改,确保使用的资料是现行有效的、准确无误的并且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二)与设计批准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协调,用于确保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和设计批准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能够实现良好的合作,以顺利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文件控制程序,用于控制质量系统文件和资料以及后续更改,确保使用的文件和资料是现行有效的、准确无误的并且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四)人员能力和资格。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配备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并且具有确保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具有适当能力和资格的程序。

(五)供应商控制程序,用于实现以下功能:

1.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2.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被发现存在不符合相应设计资料的情况,则要求该供应商向生产批准持有人报告。

(六)制造过程控制程序,用于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七)检验和试验程序,用于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该程序应当包括下列适用的内容:

1.对生产的每架航空器进行飞行试验;

2.对生产的每一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进行功能试验。

(八)规定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和控制程序,这些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是用于确定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每一校准标准应当追溯到局方可接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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