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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7)

(七)承担第21.5条规定的责任。

(八)保管生产许可证,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九)局方可以获取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21.147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申请生产许可证更改。增加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或者增加民用航空产品型别,或者两者同时增加时,生产许可证更改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第21.137条、第21.138条和第21.150条的适用要求。

第21.15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生产许可证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二)对可能影响到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第21.151条 展示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其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21.170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适航证、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颁发和对持证人的管理。

第21.171条 适航证的类别

适航证分成以下两种类别:

(一)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本规定取得第21.21条的型号合格证或者第21.29条的型号认可证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特殊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取得第21.24条、第21.25条或者第21.26条的型号合格证或者第21.29条的型号认可证的初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航空器,以及局方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限用类和轻型运动类三类。

第21.172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适航证。

(二)合法占有、使用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使用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申请另发适航证。

(三)适航证申请人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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