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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8)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

2.《制造符合性声明》;

3.航空器制造国或者航空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者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5.重要改装或者重要修理后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以及确保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6.持续适航文件清单;

7.航空器符合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的适航指令的清单;

8.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证认可书申请书》;

2.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航空器适航证现行有效的证明文件;

3.外国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4.航空器符合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的适航指令的清单;

5.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21.173条 适航检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与局方商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适航证或者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航空器,以便局方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

(二)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所申请的航空器的各种合格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

(三)局方确认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对该航空器进行验证试飞,以证明其飞行性能、操纵性能和航空电子设备的功能符合适航要求。

(四)如果该航空器是使用过航空器,申请人应当提交曾在该航空器上所完成的所有改装、维修、检验、试飞和校正等工作记录以供检查,并提供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执行情况记录及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在局方适航检查前,对该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并向局方提交检查报告。

(五)申请人应当认真解决局方在上述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交该航空器已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明材料。

第21.174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一)对于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在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文件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局方可以根据本规定第21.173条检查该航空器,以确认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对于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文件,并接受局方按本章的规定所进行的适航检查。局方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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