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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32)

第21.214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一)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做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局方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三)取得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或者作业飞行。

(四)做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由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飞行机组人员驾驶,并且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

(五)特许飞行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规则,并且应当避开空中交通繁忙的区域、人口稠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六)特许飞行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对该次特许飞行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条件下进行。

(七)除非得到飞越国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特许飞行证飞越该国领空。

第21.215条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第九章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2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颁发及对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302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资格。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2.生产该零部件的生产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3.零部件的设计,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说明该零部件构型所必需的图纸和规范;

(2)确定该零部件的结构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

4.表明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拟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和计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部件的设计相同的除外。如果该零部件的设计是根据设计转让协议获得的,还应当提供该协议。

5.通过试验和计算报告表明符合性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申明其已经符合适航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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