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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34)

第21.311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具有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符合本章的要求并且零部件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即可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批准其按第21.308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零部件。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的零部件制造人及其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设计批准依据,以及是否为关键件。

第21.313条 有效期和转让性

(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14条 适航批准

除局方要求检查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以下简称PMA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PMA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16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一)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

(二)需要表明机构变化时,修订第21.305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三)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保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要求为PMA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符号或者局方接受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设施出厂的PMA件的任何部分。

(七)对于每一PMA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

(八)保管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相关文件,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九)局方可以获取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21.319条 设计更改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一)设计更改的分类

1.对PMA件设计的"小改"是指对批准基础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2.对PMA件设计的"大改"是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二)设计更改的批准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小改。零部件制造人可以按照局方可接受的方式批准PMA件设计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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