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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35)

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大改。在将设计大改纳入按PMA件的设计之前,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获得局方的设计大改的批准。

第21.32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二)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第十章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21.35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的颁发,以及对相关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二)在本章中:

1.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以下简称CTSO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标记对CTSO件进行标识。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装机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3.设计批准认可证是局方按照第21.371条的程序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设计批准。

4.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或者依据第21.371条规定的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的零部件均被视为经批准的CTSO件。

5.CTSO件制造人是指对生产的CTSO件(或者准备申请生产的CTSO件)的设计和质量,包括外购的零部件、工艺或者服务实施控制的人。

第21.352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资格。

第21.353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一份符合性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本章的要求,并且CTSO件符合其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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