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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37)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目单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批准标记的CTSO编号和批准的偏离。

第21.363条 有效期和转让性

(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

(二)如果修订或者废止技术标准规定,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持有人可以继续按照原技术标准规定生产CTSO件,无需获得新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但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

(三)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64条 适航批准

除局方要求检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生产的CTSO件或者CTSO件的部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CTSO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66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

(二)需要表明机构变化时,修订第21.355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三)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保每一生产的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且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要求为CTSO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用CTSO件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符号或者局方接受的CTSO件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CTSO件制造人设施出厂的零部件的任何部分;

(七)对于每一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CTSO件制造人应当保存这些资料直至其不再生产为止,因不再生产而不保存时,应当向局方递交资料的复印件;

(八)保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九)确保局方了解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21.368条 偏离批准

(一)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CTSO件制造人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

(二)CTSO件制造人应当将偏离的申请和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局方。如果该零部件是在其他国家管辖下生产的,则上述申请和资料应当通过该国的民航当局提交给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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