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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38)

第21.369条 设计更改

(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小改。CTSO件制造人依据按本规章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可以对CTSO件进行设计小改(大改以外的任何更改),而无需得到局方的进一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被更改的CTSO件保留原来的型别号(可以用件号来标记小改),并且TSO件制造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第21.353条第(二)款所需的修订资料。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大改。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确认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改后的CTSO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在进行大改前,CTSO件制造人应当确定该CTSO件的新型号或者型别代号,并且按照第21.353条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CTSO件制造人以外的人进行的更改。局方不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对CTSO件进行设计更改,除非其按照本章单独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第21.37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二)对局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第21.371条 进口零部件的设计批准认可证

局方为符合下列要求的进口零部件颁发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一)在国外设计和制造的零部件,该零部件属于与中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范围内。

(二)进口到中国的零部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国进行合格审定,证明该零部件已经过检查、试验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国适用的性能标准,并且符合局方规定的、为达到该技术标准规定的等效安全水平的任何其他性能标准;

2.零部件制造人已通过其设计国当局向局方提交了申请书及一套适用性能标准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副本;

3.局方经对本款第2项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确认提交审定的零部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即为该零部件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三)按照第21.368条准许的任何偏离应当在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上列出。

(四)除放弃、撤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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