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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4)

(十七)制造国:指对负责航空器最后组装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第21.2C条 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含)以后设计、制造民用航空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是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局方将按照有关适航规章,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者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l日(含)以后对上述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3.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4.军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21.2D条 合格审定程序和职责

(一)申请人申请本规定第21.2A条所述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证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包括:

1.申请人按照局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局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4.在确认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局方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工作;

5.局方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前项所需的专家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1.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等国产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

2.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等国产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

3.型号认可证;

4.补充型号认可证;

5.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6.辅助动力装置、航电类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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