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44)
(三)设计保证手册应当及时修订以保持对设计机构的最新描述,并且修订部分应当提交给局方。
(四)设计机构应当向局方提交包括责任经理和适航经理在内的管理人员和设计机构中负责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人员的资历说明。
第21.477条 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员要求
设计机构除了符合第21.473条的要求以外,还应当根据第21.475条提交的设计保证手册,表明符合下述要求:
(一)设计机构应当配备责任经理和适航经理;
(二)所有技术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经验的员工,并且被赋予适当的权限行使他们的职责。技术部门的办公环境、设施和设备应当使得技术部门的员工的工作能够保证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在适航和环境保护方面有充分、高效的沟通和协调。
第21.479条 设计保证系统的更改
如果设计保证系统的更改对表明符合性或者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和环境保护有显著影响,则该设计保证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本章的要求。设计机构应当在更改实施之前,根据提交的对设计保证手册的更改向局方表明,更改实施之后仍然能够继续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21.481条 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
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应当体现出设计机构的设计工作的类型,获得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的种类,以及关于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和环境保护方面设计机构履行的职责。该能力清单应当作为设计保证系统的一部分,记录在设计保证手册中。
第21.483条 检查
(一)设计机构及其供应商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以确定对本章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和持续的符合性;存在不符合本章适用要求的情况时,设计机构及其供应商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设计机构应当接受局方评审报告、进行检查以及实施或者目击必要的飞行及地面试验,以确认申请人按照第21.473条第(二)款提交的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
第21.487条 设计机构的权利
建立了局方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根据其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和设计保证系统的相关程序,享有如下权利:
(一)可以申请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二)确认设计更改是"大改"或者"小改"的分类;
(三)按照第21.95条、第21.319条或者第21.369条批准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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