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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46)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5条,未报告或者未按时报告故障、失效和缺陷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6条,未报告ETOPS相关事件的。

第21.603条 未履行持证人责任的处罚

持证人未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44条,未履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责任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117条,未履行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责任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6条,未履行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6条,未履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6条,未履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第21.415条,未履行出口人的责任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第21.421条、第21.423条或者第21.425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第21.489条,建立了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未尽到设计机构的责任的。

第21.605条 未按规定获得设计更改批准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9条,对于需要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而未重新申请;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不经批准;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99条,不按照适航指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的或者实施提出设计更改方案而不经局方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9条,对PMA件的设计大改不经批准;

(五)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9条,对CTSO件的设计更改不经批准。

第21.607条 未按规定展示证件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1条,未按规定展示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0条,未按规定展示适航证的。

第21.609条 制造地点变更未通知局方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39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却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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