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47)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309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却继续生产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359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却继续生产的。
第21.611条 违反规定变更质量系统或者设计保证系统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0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320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370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的第21.479条,建立了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对其设计保证系统的变更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
第21.613条 未按规定获得证件更改批准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7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2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更改不向局方提出申请的。
第21.615条 违反规定转让证件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4条,转让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3条,转让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3条,转让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
第21.617条 未按规定设置标记标牌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21条、第21.423条或者第21.425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19条 未按规定申请适航批准标签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3条、第21.314条或者第21.364条,未按规定申请适航批准标签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21条 拒不接受局方适航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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