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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5)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以下行政许可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1.实施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1)改装设计批准书;

(2)生产许可证;

(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4)特许飞行证;

(5)适航批准标签。

2.受民航局委托实施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1)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初级类、限用类和轻型运动类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2)除国产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国产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国产民用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外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3)除辅助动力装置、航电类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外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4)适航证;

(5)出口适航证;

(6)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21.3条 豁免

(一)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者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豁免报告:

1.请求豁免的适航规章或者环境保护要求及其具体条款;

2.豁免的原因以及为保证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为法人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民航局应当在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豁免的决定,必要时在批准前征求公众意见。

第21.4条 飞行手册

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或者其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或者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给使用人时,在航空器上提供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第21.5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一)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建立系统,收集、调查和分析其设计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现的故障、失效和缺陷。

(二)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现下述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向局方报告:

1.由于航空器系统或者设备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使发动机或者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者客舱内出现有毒或者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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