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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6)

5.螺旋桨、旋翼桨毂或者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使用期间由于结构或者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者损坏;

9.由于结构或者系统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者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者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12.在航空器规定的一次运行期间内,一套或者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者液压系统完全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的一次运行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者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者失效。

(三)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设计或者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现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造成了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局方报告。

(四)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生产许可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由于偏离了质量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局方报告。

(五)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者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已经向局方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三)、(四)款所述证书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六)在确认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证书持有人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果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果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系列号;

4.民用航空产品型别;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者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者缺陷的性质;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七)如果事故调查或者使用困难报告表明根据本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由于制造或者设计缺陷而处于不安全的状态,该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报告调查的结果,以及用于纠正该缺陷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如果要求对现有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采取纠正缺陷的措施,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颁发适航指令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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