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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7)

第21.6条 ETOPS报告要求

(一)早期ETOPS:报告、跟踪和解决问题。被批准使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K规定的早期ETOPS方法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系统,报告、跟踪和解决导致本款第6项中任一情况的问题。

1.系统应当明确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如何迅速辨识问题、向局方报告问题、并向局方提出每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当包括如下之一:

(1)飞机或者发动机型号的设计更改;

(2)制造工艺的更改;

(3)运行或者维修程序的更改;

(4)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方案。

2.两发以上的飞机,针对经批准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该系统应当在全球机队的发动机运行时间首次达到250000小时期间正常工作。

3.双发飞机,针对经批准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该系统应当在全球机队的发动机运行时间首次达到250000小时期间正常工作,并且在此后保持该系统直至:

(1)全球机队12个月滚动平均空中停车(IFSD)率不高于本条第(二)款第2项中的要求;并且

(2)局方确认该平均空中停车率是稳定的。

4.对于以前批准ETOPS运行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的衍生型飞机和发动机组合,如果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事先获得了局方的批准,则该系统只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1)如果更改不需要颁发新的飞机型号合格证但是需要颁发新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则该系统应当解决适用于新发动机安装的所有问题;对于飞机的其他部分,该系统应当解决仅限于系统更改部分的问题;

(2)如果更改不需要颁发新的飞机型号合格证并且也不需要颁发新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则该系统应当解决仅限于系统更改部分的问题。

5.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定该系统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和内容。这些数据应当足够用于评估根据本条或者第21.5条第(四)款报告的、可能影响ETOPS安全的使用中问题的具体原因。

6.在实施该系统的过程中,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报告以下事件:

(1)空中停车,飞行训练中计划实施的空中停车除外;

(2)双发飞机的空中停车率;

(3)无法控制一台发动机或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推力或者功率;

(4)主动推力或者功率下降;

(5)发动机空中起动能力下降;

(6)非有意的燃油丧失或者不可供应燃油,或者空中不可纠正的燃油不平衡;

(7)因与ETOPS组类1重要系统有关的失效、故障或者缺陷返航或者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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