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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2)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以下征信投诉有关事项:

  (一)接待现场投诉的地址、办公时间。

  (二)接收信函投诉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三)投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咨询电话。

  第七条 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提供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有效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考附2)。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对陈述事实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征信投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投诉材料齐全。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属于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有反映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五)对被投诉人具有管辖权。

  第十条 征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一)投诉材料不全且补正全部材料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无反映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五)投诉事项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处理,投诉人的再次投诉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线索材料。

  (六)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途径完成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征信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对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征信投诉,可以转交下级单位办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投诉。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三)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告知之日为受理之日。

  (四)具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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