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4)
(二)投诉人对同一被投诉人提出新的征信投诉事项。
决定合并处理的,应当重新受理征信投诉。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作的《征信投诉答复意见书》等相关文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或者征信投诉办理专用章,由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领取,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寄送投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被投诉人在办理征信投诉过程中,应当保障投诉人信息安全,防止投诉人信用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
第二十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处理征信投诉过程中制作以及收到的各种文书、获取的证据材料等,应当参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信投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征信投诉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自征信投诉办结之日起10年。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征信投诉办理统计和报告制度,按年向上级单位报告本辖区征信投诉办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原《征信投诉办理规程》(银办发〔2014〕7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1:征信投诉申请单.pdf
附2:授权委托书.pdf
附3:征信投诉答复意见书.pdf
附4:终止征信投诉处理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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