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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八号

  《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26日  

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和人才引领驱动,为人才全面发展搭建平台、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潜能。

  产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和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承担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规划人才资源,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八条 本市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健全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打造人才工作品牌,全方位引育、用好人才,推动构筑人才聚集高地。

  第九条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滨海新区等先行先试,推进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十条 本市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在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科技原创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对接本市主导产业的特色学科、专业,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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