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面向未来发展趋势建立未来技术学院,培养引领未来科技发展的复合型、创新性人才。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高水平人才出国(境)开展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等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联合攻关,积极参与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提升人才国际协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本市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市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项目承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吸引、集聚、支持青年人才。在专家遴选、科研项目申报、科技表彰中向青年人才倾斜,在教育、科技等各类人才工程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额;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到境外进行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发挥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作用,引育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十九条 本市积极推进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培养卓越工程师,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同设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订单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联合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本市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法治、金融、乡村振兴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支持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设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本市高标准建设天开高教科创园,提升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载体功能,构建多层次孵化体系,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强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无人机和新材料、智能轨道交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互联网新经济、动力与电气、电子信息与大数据、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发展,搭建项目对接、人才对接、金融对接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应用场景,推动产业、科技、人才融合发展。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健全完善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机制,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平台和项目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与产业发展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相匹配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制定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在人才密集地区建立招才工作站,组织开展校园招聘、创新创业大赛、人才交流对接会、高端人才论坛等招才引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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