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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创新网络招聘、海外招聘、以才荐才等形式,畅通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渠道。

  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申请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办理工作许可、享受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高等学校的合作,制定并落实求职、落户、购房、创新创业等支持政策,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引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引进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面向国内外征集原创思想和技术方案。

  市有关部门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可以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开展技术攻关、破解技术难题。

  第三十二条 本市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实施助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选派科技特派员和特聘农技员等各类人才服务基层项目,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坚持融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等建设,吸引和承接相关项目、人才和团队;推进职业学校雄安协作校区等建设,打造适应雄安新区产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专业组群,选派技术人才支持雄安新区发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推动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三地互认,推进京津冀人才智力资源共享、人才服务衔接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促进京津冀人才协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市支持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来津工作或者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认可的人才,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工作许可、出入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人才使用应当坚持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的原则,以人才评价为基础,科学合理使用人才。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七条 本市坚持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落实各项人才政策,提高人才使用成效,使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发挥人才创造性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通过组织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大数据测评、科学家和企业家举荐等方式,开展分类别、分层次人才评价。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职称评价制度,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畅通海外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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