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4)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岗位,并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服务资源,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和智慧精准服务,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收集意见和建议,提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转办事项按责办理、限时办结、逐一反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善于沟通的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为相关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就业创业、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引进优质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入驻,解决人才的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
第四十九条 持有“海河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审、单位聘用、创业扶持等方面享受政策支持,在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险、金融服务、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贴、购房等方面享受相关服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实行特色化区域人才服务,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
第五十条 本市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通过货币补贴、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需求。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设人才社区,丰富居住、商务、消费、休闲、教育、医疗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格落实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畅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渠道,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五十二条 本市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免费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等,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培育检测检验、数据计算、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特色产业,搭建创业孵化、中试验证等平台,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人才贷、人才投等创新产品,丰富金融业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出覆盖研发、创业以及人才健康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投贷联动,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困难。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十六条 本市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区和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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