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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5)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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