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智慧、绿色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推动道路运输服务多元化、品质化发展。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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