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智慧、绿色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推动道路运输服务多元化、品质化发展。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道路运输发展目标、行业布局、保障措施等。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京津冀区域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第七条 本市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超级计算等新技术与道路运输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道路运输发展,打造智慧运输服务体系。
第八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鼓励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由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二)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三)按照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并参加审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对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有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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