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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2)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道路运输发展目标、行业布局、保障措施等。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京津冀区域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第七条 本市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超级计算等新技术与道路运输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道路运输发展,打造智慧运输服务体系。

  第八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鼓励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由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二)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三)按照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并参加审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对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有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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