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督促和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有机衔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发挥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等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