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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2)

  第七条 本市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

  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等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条 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态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提供精准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加快培养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学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推动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指导,重点开展关键技术领域人才、紧缺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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