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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3)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结合实际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岗位。

  第十六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社区学院、行业培训机构等。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或者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可以利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开展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实践教学,提升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职业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现场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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