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4)

  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职工应当保守在双向交流聘任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课教师。

  职业学校招聘的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担任兼职教师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指标依据。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应当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的收益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事业发展,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下列用途: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教学资源建设;

  (五)其他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活动。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市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智库,发挥智库在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宣传、国际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高水平咨政建言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