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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6)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学校或者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区域产教联合体,是指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聚集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功能,实行实体化运行的联合体。

  本条例所称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指选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由龙头企业和高水平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依据产业链分工要求,汇聚产教资源、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融合共同体。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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