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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更名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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