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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各承接主体在报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应当每年向社会至少公布一次国有股权的持有、权益变动、年度分红情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应当公布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运作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涉及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和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挪作他用,不得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用于质押和对外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承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制定本省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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