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4)
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罚款、适中罚款、从重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一)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的,按照5万元至20万元以下、20万元至35万元以下、3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二)法定罚款幅度为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照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25万元至3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三)法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30万元至40万元以下、4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四)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至150万元以下、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一)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
(二)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
(三)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已实际收到的款项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没收:
(一)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处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时一般不计入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但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除外。
(三)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本办法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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