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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动员组织、指导推动、评估验收、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地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遴选把关、政策指导、培育引导等工作。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七条 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质量工作基础扎实、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质量特色优势明显,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未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事件,未纳入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其中严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为的标准依法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园区成立专门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质量品牌提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完善质量激励机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九条 园区加大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水平,增强检验检测能力,推动质量管理体系升级。

第十条 园区推动企业加强质量诚信自律,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开展“质量月”等活动,推动质量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园区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生产方式,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促进产品和服务品质持续提升。

第十二条 园区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区域品牌,加强区域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与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园区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构建“链主”牵头带动、“链员”分工协作、产业链协同提升的质量品牌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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