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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

(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

(三)具有典型性;

(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案件卷宗。

第六条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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