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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2)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案例指导专家组),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组织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核、报审、发布、清理等工作,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和案例指导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被推荐的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备选意见,汇总后送相关司局、案例指导专家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备选指导性案例意见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由执法稽查局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

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由执法稽查局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由总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查询、参照适用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运用。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冲突;

(三)被新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取代;

(四)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五)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具体情况,将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讨论,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请市场监管总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中标注失效。

第十三条 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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