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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二、对《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3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次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备案。

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因素确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1.将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海关依法提供便捷通关、税收减免、凭保验放等服务”。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中心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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