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2)
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在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人员,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做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补贴标准、服务方式以及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等内容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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