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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8)

应急管理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明确属于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将该申请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期间有关“1日”“2日”“3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0月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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