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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把档案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干部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素质。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中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损害。



第三章 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机关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以下统称三合一制度)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三合一制度,报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编制本单位、本系统的三合一制度,报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三合一制度,报应急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各单位内设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三合一制度,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文件承办机构按照三合一制度及时收集形成的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机构归档。两个以上机构联合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归档。

在开展灾害事故应对工作,以及普查、督查、检查、整治等专项工作和举办重大活动时,各单位主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包括纸质、电子、实物等载体形式。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

(一)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对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应对灾害事故,开展普查、督查、检查、整治等专项工作,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参与国际救援,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科研课题,引进重要先进技术设备等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各业务领域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作用的专业文件材料;

(三)应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维护国家、单位和个人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查考作用的文件材料;

(四)英模集体和个人或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国消防忠诚卫士以及应急救援中牺牲的烈士、119消防奖等相关文件材料;

(五)贯彻执行的上级、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六)其他对应急管理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做到真实、准确、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 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63)。

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规定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方案,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整理、排列、编目。档案门类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履行应急管理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杯、奖章、证书、锦旗、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以“件”或“卷”为整理单位,逐件或逐卷编制档号。整理方法分别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印章档案整理规则》(DA/T 40)、《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政府网站网页归档指南》(DA/T 80)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文件材料经承办机构整理完毕后,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其中灾害事故档案,于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随办随归。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后归档,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的,经单位档案机构同意,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最长不超过3年。

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项目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并于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档案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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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20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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