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4)
(三)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情况;
(五)数字档案室或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检查档案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找档案工作中的不规范情形和档案安全隐患,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指导应当坚持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相结合,针对指导对象的差异性,提出适用的工作要求和方法,针对问题集中的单位和重点工作,开展精准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对发现的档案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消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或由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
(一)在应急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移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数字档案室或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效果的;
(三)在档案科技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重大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对活动档案工作,以及在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五)制止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或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部属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可同时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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